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6號

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030元,及其中新臺幣9720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964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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