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禎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臻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萬5,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