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89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江承恩

被告 李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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