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救字第5號
聲請人VENANCIORALPHLORDANGELODAGOHOY羅夫
相對人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籍異動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外籍移工,原與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嗣因借名登記關係終止,有訴請相對人協同辦理車籍異動登記必要,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院提供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4年度新簡字第166號協同辦理車籍異動登記事件已知之事實,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