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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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收人 張崇維 被告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田安 被告男士街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田光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男士街百貨有限公司與訴外人羅田安間之租賃關係存在,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