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羅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聖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