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柯淑禧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588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二、三「第38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38條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二、三「第38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