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56號聲明人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英文姓名:Lim,VivianWaiMan)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相對人 陳羅菊妹
陳秋月
陳秋珍 陳慧騰 黃光民 黃俐燕 陳淑芳
陳鋒章 陳國章 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陳春添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為陳春添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聲明人其餘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陳春添於本件起訴後死亡,應由其繼承人陳羅菊妹、陳秋月、陳秋珍、陳慧騰、黃光民、黃俐燕、陳淑芳、陳鋒章、陳國章為陳春添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為此,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春添業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死亡,陳春添之繼承人除陳鋒章、陳國章外,其餘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羅菊妹、陳秋月、陳秋珍、陳慧騰、黃光民、黃俐燕、陳淑芳皆聲明拋棄訴訟,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24號抛棄繼承卷核實無誤,並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24號卷附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從而,聲明人聲明由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承受陳春添之訴訟,應屬有據,爰由本院命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為陳春添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至聲明人聲明由相對人陳羅菊妹、陳秋月、陳秋珍、陳慧騰、黃光民、黃俐燕、陳淑芳承受陳春添之訴訟,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 第三庭 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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