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一郎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一郎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一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