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唐正宗 被告 胡順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後改分113年度原交簡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