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7號原告乙○○
16號現因另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原告98年4月30日書狀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