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鄭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均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4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4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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