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謝和臺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