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川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4303號)及移送併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42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葉明川收受贓物,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葉明川前於民國9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7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拘役40日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17號裁定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5日、拘役20日確定,並接續執行,於97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7年3月18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自稱「 李鴻明 」綽號「 明仔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共計4支(被害人遭搶奪之時間、地點、收受之贓物、時間、地點及變賣所得之款項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予以收受,再持向不知情之 林義芳 (址設高雄市○○區○○○路○○○號「鐘樺通訊行」之負責人)兜售變賣,得款後花用殆盡。嗣經警方至「鐘樺通訊行」執行查贓勤務時,發現前開行動電話之讓渡切結書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明川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審易卷第4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鄧雅丰 、 劉素貞 、 陳蓉蓉 ,證人即「鐘樺通訊行」負責人林義芳於警詢證述遭搶奪及收購贓物之情節大致相符(警一卷第7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2頁,警二卷第7頁至第8頁、第9頁至第11頁,警三卷第7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2頁),並有被告立具之讓渡切結書3紙(警一卷第25頁、警二卷第28頁、警三卷第26頁)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信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次收受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3罪)。其所犯3次收受贓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時之年齡、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其甫因搶奪、詐欺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竟不思悔改、警惕從善,明知綽號「明仔」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行動電話係屬贓物,仍貪圖小利而收受,並持向通訊行變賣得款花用,所為不僅助長財產犯罪,致被害人難以尋獲失物,亦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所收受之贓物價值、變賣得款之金額均非鉅,並綜合考量被告係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情,爰分別量處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編號│被害人│所收受之行動電│被搶時間│被搶地點│收受贓物時││││話廠牌型號及其│││間、地點、││││序號│││變賣款項│├──┼───┼───────┼────┼─────┼─────┤│1│鄧雅丰│NOKIA廠牌 米白 │97年11月│高雄縣岡山│1.97年11月││││色手機【序號OB│27日13時│鎮(現改制│28日9時3││││96F422、型號13│45分許│為高雄市岡│0分許││││25、門號098213││山區)公園│2.高雄 市楠 ││││9653】、國際││西街2段96│梓火車站││││牌粉紅色手機【││巷內│附近││││序號0000000000│││3.變賣得款││││3786、型號V52│││新臺幣10││││、門號00000000│││0元、300││││82】各1支│││元│├──┼───┼───────┼────┼─────┼─────┤│2│劉素貞│NOKIA牌黑色手│97年12月│高雄縣仁武│1.97年12月││││機【型號:2660│5日23時│鄉(現改制│6日9時許││││、序號00000000│許│為高雄市仁│2.高雄市仁││││0000000、門號││武區)八德│ 武國 中後││││0000000000】1││一路八涳橋│方某處││││支││前│3.變賣得款│││││││新臺幣10│││││││0元│├──┼───┼───────┼────┼─────┼─────┤│3│陳蓉蓉│PANTECH牌手機│97年12月│高雄縣大社│1.97年(起││││【序號00000000│25日19時│鄉(現改制│訴書誤載││││0000000、型號│50分許│為高雄市大│為99年)││││PG6200、門號09││社區)中正│12月30日││││00000000】1支││路與民族路│19時許││││││口│2.高雄市仁│││││││武國中後│││││││方某處│││││││3.變賣得款│││││││新臺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