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請人向 絨英

代理人 林倪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 向絨英 居民身分證。

三、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四、被繼承人 張京龍 及聲請人向絨英之入出境資料。

五、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張京龍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向絨英在大陸共同生活地點及時間。

七、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向絨英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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