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陳文英 即2派克脆皮.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單;(二)聲請人依聲請狀上為「陳文英即2派克脆皮雞排」,惟依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似為「陳文英即福壽伯雞排店」,請說明之。該通知已於民國100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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