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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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劉以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伍萬參仟貳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零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