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彭思齊 被告 王智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花交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智一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原告即告訴人彭思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花交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