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 張錦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蓮珍 間請求離婚事件(100年度司家調字第2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份以為釋明,經本院向基金會函調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資料,有該會100年9月27日函及所附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身心障礙手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