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林星皓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星皓原從母姓「朱」,於民國99年5月24日依法自行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其姓氏改從父姓「林」,然改姓後運勢並未好轉,聲請人於同年7月8日在花蓮縣政府持刀揮舞,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施以監護2年確定在案,因深感生活及運勢不順遂,為此,依法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母姓「朱」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項變更,以一次為限,此業經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3、4項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聲請人敘明於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易字第322號卷查核無誤,並有戶籍謄本2件為憑。惟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已成年,甫於99年5月24日依法自行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其姓氏改從父姓「林」,再於100年10月6日年向本院聲請變更其姓氏改回母姓「朱」,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從母姓「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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