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家鴻
林雅娟 林雅玉 林雅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許嚴中 律師被告 黃教軒
劉文雄 葉富祿 雄鋒企業社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教軒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曹庭毓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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