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9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孝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任孝龍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肇事致他人受傷後,即應採取救護之必要措施,然竟不思停留現場,協助救護,卻逕行離去,逃避責任,惡性非輕,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對於公眾往來交通安全造成危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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