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 吳美翎 視同上訴人 許宗
許榮圭 劉秩慧 許萬春 許復興 許何忠 許怜妹 周其鋒 周鼎倫 林昆德 許志宏 許 張月 林振吉 林惠珍 林鵑美 許森澄林 許麗華 許長吉 許萬益 許三㨗 許裕分 許金濤 廖伯宇 林文豪 林文璨 許振成 許秋棠 許秋勝 許國寶 許國賓 許淑媛 許有富 許進春 陳塗 許登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文勝 視同上訴人 許仁諸
許玲瑜 林清文 許世傑 許莟芳 許莟香 許宏祺 許富年 許足富 許必然 許宏嘉 許嘉倫 許永忠 陳霜林 許如珠 許育群 許致豪 許全吉 (即 許炮响 之承受訴訟人) 許啟哲 上5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泰山 視同上訴人 葉秀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秋蘭 視同上訴人 許宏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蔡月菊 視同上訴人 許文財 (即 許天註 之承受訴訟人)
廖松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莉芳
林品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璜營 視同上訴人 陳國松 (即 陳曾柔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碧娟 視同上訴人 許育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忠華 視同上訴人 許世堅
許玉蘭 許玉做 許玉瑟 許玉貞 許玉姿 陳欽忠 陳麗文 陳麗清 陳寶如 許秉瑫 許馬來 被上訴人 許璇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天註之繼承人許文財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許天註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死亡, 蔡京 、許文財、 許阿嬌 、 許素敏 、 許素雲 、 許慧嘉 等6人為許天註之配偶及子女,而蔡京、許阿嬌、許素敏、許素雲、許慧嘉等5人已聲明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繼字第9號拋棄繼承民事卷核閱無訛,而許文財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許文財承受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