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加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甲○○
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庚○○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原告分別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96公審決字第750號、第751號、第759號、第76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訂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