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訴人 駱彩梅 被上訴人 蔡陳絨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被上訴人並應陳報是否已將其主張上訴人未交付之會款代為給付予已得標之會員,如是,其代為給付之期間、金額及相關證明到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