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告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複代理人 許睿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佩宜 律師被告 葉火燿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張藝懷 律師 黃俊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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