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桓通
張明月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貼壹套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7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3年1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貼1套,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文件、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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