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怡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欣良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周貴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杏玲
李奇峯 李權倫 李玉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