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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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71號上訴人即原告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喆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瑞英 訴訟代理人 曹宗毅
周復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97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8,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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