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675號債權人 陳玲秋 債務人 林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⑵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⑶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⑷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⑸新臺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⑹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⑺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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