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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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6號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上訴人 黃永杰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甲(真實姓名詳卷)告訴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7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第一審之訴訟。茲據原告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7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