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力天空調冷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天公司)於民國92年4月4日以邀同訴外人 吳俊賢 、被告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兩筆,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2年4月4日起至97年4月4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4%按月計付,並隨原告基本利率之調整而調整,依年金法於每月
4日平均攤還本息,逾期清償,所有債務視同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並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詎訴外人力天公司自94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原告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為3.740%),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列印表各2份、放款利率變動表1份、轉帳借方傳票4份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39,51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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