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小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小龍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
案,且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5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受刑人附表編號4部分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此部分經受刑人同意定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為佐。以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竊盜犯
罪,犯罪型態、犯罪手段、罪質、法益類型大致相同,又受刑人犯行乃在110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7日間所為,觀之受刑人所犯各罪,行為時間有相當之密接性,此部分可見受刑人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並無明顯差異,是該部分罪責非難,應考量其非難重複之部分,允宜降低其重複部分之評價,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併衡量受刑人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暨附表編號1至3部分先前執行刑之所形成之裁量界限拘束,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定執行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定應執行刑刑罰裁量範
圍相對有限,衡量訴訟經濟及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保障,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末查,受刑人固於上開執行意見狀指摘本案所據以定執行刑之各罪,其判決書僅寄送其戶籍地,卻未寄送受刑人所留下之地址,剝奪受刑人之上訴權,因認送達不合法云云。然受刑人就此一情形,曾向本院就檢察官指揮執行如附表所示案件而聲明異議,經本院認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限制居住地址(即被告戶籍地)及被告居所地,復經核閱該案卷宗查無受刑人所陳報之地址,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是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於111年7年29日以111年度聲字第357號裁定以駁回其聲明異議等情,有該裁定書在卷足佐,尚無礙於本案定執行刑之適法性,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慧婷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10年7月20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0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53號110年12月29日111年2月14日⑴編號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⑵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2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10年7月22日3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9月110年8月7日4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4月110年7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