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衡柏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禮炫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00元(
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6140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
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