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1號
原 告 陳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7,704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0047號強制
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