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1號
原   告  陳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7,704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0047號強制
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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