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信廷被告簡兆峰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信廷、簡兆峰均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信廷、簡兆峰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刑法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均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