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0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上訴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之全部,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
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