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 黃維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呈報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