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興社區第四棟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其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聲請人名稱及聲請狀之狀底印章應以報備證明文件上所載為準,若有更改時,請補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印章)、請提出本件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其他相關事證資料到院,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補正,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