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己○○相對人懋勝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九號」。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本院94年度存字第77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存字第3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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