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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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謝孟育 現任職於苗栗縣○○鎮○○路00號
蔡宇涵 現任職於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度第被告 吳沂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