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懿承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懿承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IPHONE12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懿承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以網路賭博之方式,圖以僥倖利益,所為恐助長投機氣焰,有礙社會善良風俗,實非可取,然衡以被告賭博行為並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之損害,且賭博之金額非鉅,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參與賭博之時間、賭博規模,及被告無前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為同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然並非刑法賭博罪章之概括規定,故應僅於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始有適用。經查,扣案之IPH
ONE12手機1支,係於被告住處查扣且為被告所有,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方維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02號被告張懿承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懿承(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止,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以手機連結「568」簽賭網站(網址:www.568vmx.com下稱本案賭博網站)後,自行於本案賭博網站中下注,與上手對賭今彩539之中獎號碼,並依中獎號碼數量計算賠率及彩金。嗣經員警於112年12月21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張懿承位在彰化縣○○市○○街00號之住處實施搜索,扣得插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iPhone12手機1支,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懿承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iPhone12手機1支扣案可相佐證,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從上開扣案手機截取、與本案賭博網站下注紀錄有關之蒐證照片在卷可稽,復有iPhone12手機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12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9月21日止,基於單一賭博犯意,多次以網際網路連線下注賭博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於相同之賭博平臺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扣案之iPhone12手機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檢察官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江慧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