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SIKIN(印尼籍中文名:阿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ASIKIN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SIKIN(中文名阿京,下稱阿京)明知目前社會上有眾多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訴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人頭帳戶資料作為犯罪工具,以確保自己犯罪所得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且其在客觀上亦得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竟因缺錢花用,即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9時29分許前某日時,以不詳代價,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上海商業銀行(下稱上海 商銀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尤里」、「阿里夫」之印尼籍成年人士收受。而取得阿京前開上海商銀、合作金庫帳戶資料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欺人員(下稱本案不詳詐欺人員)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施用詐術致張 伊汝 、 陳秋惠 、 杜月紅 、 吳筆源 、 謝環安 、 呂麗珊 、 李品慶 及 張力升 、 吳欣儒 、 郭芯 、 邱亭瑄 、 潘映瑀 、 吳政廷 等人皆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轉帳至阿京前開上海商銀、合作金庫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均旋遭提領一空,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即告訴人吳欣儒、郭芯、潘映瑀、 張伊汝 、陳秋惠、杜
月紅、吳筆源、謝環安、呂麗珊、李品慶、張力升及被害人邱亭瑄、吳政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告訴人吳欣儒、郭芯、潘映瑀、張伊汝、呂麗珊、李品慶、
張力升及被害人邱亭瑄、吳政廷提出之手機行動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㈢告訴人張伊汝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
㈣告訴人吳筆源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㈤告訴人吳欣儒、郭芯、潘映瑀、張伊汝、吳筆源、謝環安、
呂麗珊、張力升及被害人邱亭瑄、吳政廷提出之通訊軟體LI
NE、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㈦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雲林縣警祭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被告上述合作金庫、上海商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紀錄。
被告阿京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是將上述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云云,但本案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幫助而實施詐欺、洗錢之人員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無從認定被告所幫助的對象為「詐欺集團」,附此敘明。另本案不詳詐欺人員對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在客觀上雖有以網際網路刊登廣告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然被告於本案僅係提供上述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並未親自對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欺人員所用詐欺手段多端,未必均透過網際網路刊登廣告為之,且查無證據足證被告可預見本案不詳詐欺人員係透過網際網路刊登廣告對被害人行騙,應認被告對上開加重要件並無認識,不成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述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本案
不詳詐欺人員,使本案不詳詐欺人員得持以詐欺數個被害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至於起訴書所犯法條三雖記載「被告前後交付帳戶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經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文字觀之,前述部分顯然誤載。
㈣被告為幫助犯,各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四、沒收:㈠被告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至告訴人、被
害人匯入被告上述帳戶內之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未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幫助隱匿之其他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告訴人、被害人所匯全部金額諭知沒收。
㈡被告所提供之上述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
取財所用,惟該等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金融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告訴人/被害人等遭騙方法及匯款情形(單位:新臺幣)編號姓名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號1吳欣儒/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起,先後以暱稱「井底之蛙」、「 劉雨停 」、「澤晟資產官方客服」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欣儒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澤晟資產」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欣儒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4日上午9時29分許5萬元/合作金庫2郭芯/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_0000000」)張貼投資廣告,後以暱稱「王經理」與郭芯取得聯繫,佯稱加入投資方案之帳戶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郭芯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5日①下午4時47分許②下午4時48分許①5萬元/合作金庫②1萬5,000元/合作金庫3邱亭瑄/被害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_0000000」)與邱亭瑄取得聯繫,佯稱欲投資虛擬貨幣,需先支付相關保證金額云云,致邱亭瑄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5日①晚間8時31分許②晚間8時31分許③晚間8時40分許①1萬元/合作金庫②1萬元/合作金庫③5,000元/合作金庫4潘映瑀/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_0000000」)投資廣告與潘映瑀取得聯繫,佯稱可代操作投資云云,致潘映瑀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6日晚間6時24分許2萬5,000元/合作金庫5吳政廷/被害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上旬某時許,先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投資廣告,後以暱稱「IG客服專員總機」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政廷取得聯繫,佯稱於「OPTIONCFD」投資網站註冊帳號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政廷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6日①晚間7時54分許②晚間7時56分許①3萬元/合作金庫②2萬2,000元/合作金庫6張伊汝/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6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後陸續以暱稱「微股力」、「 靜怡 」、「君益暢宏-理財學院」、「小學堂」、「客服專員008」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張伊汝取得聯繫,佯稱註冊「DYT」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伊汝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上午9時44分許5萬元/上海商銀7陳秋惠/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後陸續以暱稱「靜怡」、「客服專員008」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秋惠取得聯繫,佯稱註冊「DYT」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秋惠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9分許3萬元/上海商銀8杜月紅/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後陸續以暱稱「 季芹 」、「 林佳薇 」、「客服001林經理」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杜月紅取得聯繫,佯稱註冊「DYT」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杜月紅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分許3萬元/上海商銀9吳筆源/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13日17時4分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後陸續以暱稱「君益尚赢-財經學院」、「 張意琳 」、「客服001林經理」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筆源取得聯繫,佯稱須匯款始能啟用「DYT」投資APP投資股票云云,致吳筆源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8分許3萬元/上海商銀10謝環安/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後陸續以暱稱「時來運轉」、「客服專員008」、「 陳怡君 」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謝環安取得聯繫,佯稱使用「DYT」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謝環安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7日①上午9時45分許②上午9時46分許①5萬元/上海商銀②2萬元/上海商銀11呂麗珊/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17日9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教學廣告,後陸續以暱稱「 劉嘉惠 Ursula」、「DYT-鄭經理」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呂麗珊取得聯繫,佯稱使用其提供之虛擬APP網址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呂麗珊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27日①上午9時51分許②上午9時52分許①1萬元/上海商銀②2,000元/上海商銀12李品慶/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投資廣告,後陸續以暱稱「阿格力」、「Annie」、「DYT客服專員N0.12造市Plum」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李品慶取得聯繫,佯稱於「德銀遠東證券接實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DYT)」投資網頁註冊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品慶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30日上午9時22分許10萬元/上海商銀13張力升/告訴人不詳詐欺人員於民國112年8月27日14時6分許起,陸續以暱稱「 陳佳琪 」、「客服001林經理」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張力升取得聯繫,佯稱使用「DYT」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力升因而陷於錯誤,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31日①上午10時41分許②上午10時42分許①5萬元/上海商銀②3萬元/上海商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