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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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王
椿年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代理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故榮民 王椿年 為聲請人列管轄區內之在台單身退除役官兵,前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暨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為故榮民王椿年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並依法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彭怡蓁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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