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朱色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廖文哲 之繼承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文哲之繼承人,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卷宗、108年11月20日公告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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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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