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維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352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訴字第61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冠維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電子煙彈貳拾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冠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利
用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人員遂行本案輸入禁藥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其中
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15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於105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品行不佳,又為滿足一己施用之需求,未循合法途徑,擅自從國外輸入未經核准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損及政府機關對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輸入禁藥之數量,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20盒,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依卷內資料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偵查起訴,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352號被告林冠維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冠維明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規定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委由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筆(簡易申報單編號:CX100K7XU886,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聯絡資料留有林冠維姓名、戶籍地址及林冠維之姐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1支。嗣經臺北關開箱查驗,發現實際來貨為電子煙彈共20盒,嗣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判定屬含有「Nicotine」成分之禁藥,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冠維於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編號CX100K7XU886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及派件資料佐證上開貨物為被告訂購之事實。3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左列門號為被告之姊申請。4臺北關扣押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答覆聯絡單扣案物屬含有「Nicotine」成分之禁藥。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檢察官余佳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