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蕭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暫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