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融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25號、第3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證據需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法官李怡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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