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大桃源飯店代表人丙○○告訴被告甲○○、乙○○毀棄損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桃源飯店代表人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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