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2335號
原   告 順風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31日
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順風交通企業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順風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原告聲請更正,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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